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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6-14 15:35:21 点击:

 
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中央、省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水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低保金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天水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包括留有承包土地的“农转非”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 (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和户口虽未在一起但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岳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汽车的;
  (三)家庭拥有摩托车、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经常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
  (五)家庭饲养名贵观赏宠物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购买股票、有银行存款、有经营门店、房屋出租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影碟机、音响等家用电器的;
  (十)家中拥有移动或固定电话且每月电话费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
  (十一)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悔改的;
  (十二)违法结婚或违法收养的;
  (十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四)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十五)子女(父母、夫妻)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赡(抚、扶)养的;
  (十六)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七)低保对象外出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掌握家庭收入情况的;
  (十八)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拒不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十九)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有其他情况不应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分别入户了解,走访邻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取证,核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
  第八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入户调查法。即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即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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